竞博jbo网页版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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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字〔2013〕3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 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硕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 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 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 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集团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 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 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依法撤销其学 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 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将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员工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 员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 人员,属于在读员工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的,学校将给予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集团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学院员工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 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学院予以 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校将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 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 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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